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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NFT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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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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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肖飒个人专栏  作者:肖飒

NFT似乎是中国法项下最有可能合规开展的涉通证业务,各方给予厚望。一方面投机者等待机会炒作一把,赚快钱;另一方面传统文化艺术圈亟待技术迭代升级为3.0。汹涌澎湃的NFT热潮正在席卷全球,如何甄别真技术和伪创新?为把握进阶机会,杜绝涉众风险,特撰写此文,仅供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士参考。

NFT最新定义

本月,《韦氏词典》给NFT下了定义:

a) a unique digital identifier that cannot be copied, substituted, or subdivided, that is a recorded in a blockchain, and that is used to certify authenticity and ownership (as of a specific digital asset and specifc rights relating to it); 

b) the asset that is represented by an NFT.

翻译成中文:(1)NFT是一种唯一的数字表示,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记录在区块链之中,用于检验真实性和所有权(例如特定数字资产或相关特定权利);(2)可以用一个NFT来表征的资产。换句话说,NFT是一种记录在区块链里,不能被复制、更换、切分的,用于检验特定数字资产真实性或权利的唯一数据表示。NFT可以用来表征某个资产。

《韦氏词典》是从NFT的功能和性质来进行定义的,比较完整地阐述了NFT是什么,功能如何,这一定义可被我国相关产业参考吸收。其实,早在韦氏词典正式发布NFT定义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做了市场试水,将NFT译为非同质化存证,将图片等存证在某联盟链,供购买者“访问、学习、研究、欣赏、下载缩略图、展示、分享”。同时,也有不少心术不正者,等待机会割韭菜。

我认为,在我国,NFT的定义更宜为: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产生的,具有(1)不可复制(2)不可修改(3)不能切分的确认权属和真实性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项目的支持下,现在已经出现了碎片化的NFT,这种新的应用方式冲击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质,与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更为相像。为了确保NFT在中国合规发展,应当在概念上将NFT与F-NFT(Fractionalized NFT)作区分,后者本质上是一种Fractional interest,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凭证。

民法典与虚拟财产

关于虚拟财产是数据?债权?物权还是知识产权,学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风的大讨论的。

数据学说主要的观点:电子数据缺乏民事客体要求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当做物,只能停留在数据层面保护;

债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行权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限制,无法脱离债权性质,不能上升为物权;

知识产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运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应当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对于玩家,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物权学说主要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是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债权客体。

数据说和债权学说,都强调了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受制于生产者或维护者,而以区块链等加密技术为依托的NFT恰恰是分布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赖于生产者和维护者,使用私钥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权。因此,基于加密技术的NFT及其他类似虚拟商品就是数据说和债权说的反证,证明其逻辑不周延。

根据彼时《民法总则》(现已归入民法典之中)第五章民事权利,使用体系解释,排除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变动归责,只能解释为民事权利对象,是一种物权(详见立法者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一文)。

也就是说,最终,中国立法者力排众议,赋予我国公民拥有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定为物权。而物权的效力等级何其高也,不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须尊重和保护。结合2013年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这是赋予中国人一种新的物权即国人可合法地拥有虚拟财产。同理,我个人观点:NFT也是一种虚拟财产,中国人可持有。


问题来了,杜绝NFT滋生金融属性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二手首饰被金融化的文章,大众对于球鞋的炒作也见怪不怪,女性装饰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当成是传销、炒作、期货交易的对象,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会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废食取缔首饰、球鞋的生产、买卖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饰、球鞋,置换成数字世界的图片、歌曲,结论是一样的。鉴于此,我们真正应当杜绝的是炒鞋、炒画、炒虚拟商品带来的“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转移”,而非取缔和杜绝这个商品本身。

治理路径:

一是直接出售、卖断数字艺术品NFT,只需ICP许可,为了确保无虞,可到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建议允许进行盲盒销售等;

二是竞价问题,采用有拍卖牌照的专业公司专营方式处理,目前已有拍卖公司进行尝试,但应当注意拍卖的标的之法律性质以及合同约定的具体权益;

三是二级市场问题,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级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规模和规定成交价格上限,采取合格投资人制度,严控个人风险向社会领域的传播;倘若对于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级别牌照项下进行相关尝试,或者暂不开放二级市场,仅允许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非信息撮合);

四是对于海外发币ICO又卖回给中国人的行为,结合9.4公告定性违法,坚决取缔;

五是对于利用NFT传销、诈骗等行为,严厉用刑法打击,保护持有人财产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写在最后

NFT本身的技术问题,读者都是圈里人,无需赘述。飒姐法学出身,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内涵,以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条件下,NFT作为虚拟商品其更宜定性为物权。同时,为了杜绝NFT炒作,给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径。希望能给从业者和监管者一点参考,期待我国的技术创新与民众艺术需求的结合,能够开出美丽的花。

如上,感恩读者!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在本文末留言,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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