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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团队|封号!违规经营NFT二级市场,被大厂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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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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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肖飒lawyer

 

据有关媒体报道,昨日,某头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更新《XX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其平台上的公众账号提供与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的服务或内容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账号部分功能或永久封号的处理。事实上,早在今年三月末,该平台即关闭了一大批开展数字藏品交易的小程序,并封禁了一批NFT、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参见:肖飒团队 | NFT平台密集被封,到底怎么了?)。这一备受关注的新增规范,应如何理解?性质和效力如何?该规范将对开展数字藏品寄售服务的平台产生何种影响?今天,飒姐团队就和大家聊一聊。

 


一、新规出台的背景

 

自进入2022年以来,NFT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在某公众平台上已经经历过两次大规模封禁,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微信的封禁理由,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推监管机构对数字藏品的监管态度之变化

 

某公众平台的首次封禁在2022年3月末。事实上与随后的封禁潮相比,3月的封禁力度是最小的。飒姐团队曾经根据网上流传的被封公号名单挨个检索发现,3月封禁的理由似乎大多都是:“由用户投诉并经平台审核,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账号已被停止使用”。从表述和封禁方法来看,此次封禁针对的其实主要是违法行为明显、资质情况较差的一些平台。而从大环境上看,3月的NFT数字藏品封禁是整个行业风险初现,并首次明确被监管机构所直视,释放出明确信号:在NFT数字藏品尚未确定法律性质的当下,首先需要防控的是金融风险。

 

第二次大规模封禁则是在4月初,从时间上来看与三月事件比较接近,通过检索封禁理由我们发现,其大多表述为:数字藏品属于平台未开放领域。在此次大规模封禁中,该公众平台封禁的力度和数量也有所上升,且其中不乏一些玩家众多、知名度较高的NFT数字藏品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封禁波及的较有知名度的平台约有十多个,还有不少平台公众号虽未被封禁,但收到了某社交软件平台要求限期提供区块链备案等行政许可资质证明的通知。此次封禁时,正是数字藏品平台的发展势头良好,各类数字藏品平台大开二级市场、藏品价格飞涨甚至超过合理范围的时候。

 

最后时间来到6月20日,该公众平台直接修改了自家的平台运营规范,明确表示:“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市场。”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5月中旬爆发的一系列数字藏品大规模亏损、境外加密资产崩盘、StepN清退等事件,该平台运营方已经在实践中评估了NFT数字藏品行业现有的风险,并划出了红线:禁止二级交易,严控金融风险。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中小型NFT数字藏品平台重拳出击、局部封禁,而是通过发布运营规范的形式明确释放信息。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完成了从“个案”到“规范”的转变,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针对NFT数字藏品的监管规范已经快要到来。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该公众平台的运营规范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未来可能到来的监管预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目前来看还无需过分紧张,至于该平台规范的效力以及违反该平台规范可能会有的后果,我们下文为大家细细分解。

 


二、新规该如何理解?

 

我们先来看看《XX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新增的与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的行为规范。新增内容规定在该规范第3.24条之中,内容如下:

 

“虚拟货币及数字藏品交易行为。账号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发行、交易与融资等内容,例如提供交易入口、指引、发行渠道引导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3.24.1 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虚拟币与虚拟币之间的交易和兑换业务;3.24.2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3.24.3 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账号提供与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的服务或内容的,也按照本条规范进行处理。处罚规则:一经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微信公众平台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违规公众账号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

 

如何理解上述规则?


其一,对于直接在该平台的公众账号项下开展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业务的,账号可能被该平台认定为严重违规,进而被限期整改、限制功能,甚至被永久封号。

 

其二,对于为数字藏品二级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提供跳转至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经营方所运营的APP或网站的链接、入口或进入该等APP或万盏的指引,为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经营方提供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的,按照上述规则,违规程度可能较直接提供二级交易市场较轻微,相应处罚也因更轻

 

但违规程度认定的标准、程序仍然由该平台决定,处罚规则的“裁量权”同样在平台手中,因此,前述为数字藏品二级交易提供各类服务的账号,仍然可能被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

 


三、新增规范的性质和效力

 

从性质上来看,《XX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系该公众平台运营者与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很多老友们可能会质疑,该规范将可能导致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相关的任何服务都无法在该公众平台开展,结果可能是大量收藏业务经营者将相关业务条线停掉,或不得不割舍该平台的大量用户和流量,而转移至其独立开发的网站、应用程序等。问题是,既然监管部门对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暂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公众平台运营者做出本文所讨论的一系列限制是否合理?

 

2.新增规范的效力


那么,既然该《运营规范》并非监管机构制定,是否就对公众账号运营者没有约束力呢?对于合同效力的判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从现有材料来看,并未发现前述《运营规范》相关法律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主体性质来看,本文讨论的XX公众号平台属于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该公众号平台提供数字藏品相关服务的账号运营者,属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2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网络安全等管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另外,前述《运营规范》3.24中的处罚规则也未超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的对违法违规账号可采取处置措施的范围。

 

第二,该条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呢?在深圳某软件开发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垄断纠纷案((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制定并依据《服务协议》和《运营协议》对XX公众号运营主体进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广大微信用户的利益和互联网公共秩序。……XX公众号作为向广大互联网用户开放的平台服务,其运营和使用行为不仅牵涉到作为运营方的被告,以及作为使用方的原告的利益,同时也牵涉到广大XX用户的XX使用环境以及互联网公共秩序。XX公众号的注册运营行为如果不加约束,则可能会对其他XX用户正常使用微信软件产生影响。被告作为XX公众号平台的运营方,不仅要保证XX公众号用户正常使用XX公众号服务,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广大微信用户的良好使用环境和XX公众平台正常使用秩序之责任,涉及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行业的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客观上要求互联网公共平台的管理者对平台上的运营行为采取必要的事前规范与事后救济措施。《运营规范》和《服务协议》正是在此基础上与所有XX公众号用户事先做了约定,明确禁止公众号用户干扰、传播、发表、传送骚扰信息,……。前述约定有助于避免广大XX用户免受未主动关注的公众号之信息干扰,保障XX用户接受XX相关信息之自主选择权,对于维护健康的XX使用环境具有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该判决认为,原告涉案XX公众号违反了《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中的多个约定,被告对其实施封号不仅具有合同依据,也是被告作为公众平台运营方,保护广大XX用户不受垃圾信息的反复骚扰,维护XX公共秩序的职责所在,具有积极意义

 

回到本文讨论的条款。从在去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到今年4月三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可以看出,数字藏品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一直为监管部门关注。

 

降低数字藏品的流动性,不为数字藏品提供二级市场流动机制,从平台管理角度去抑制数字藏品的投机属性,应该说,是符合当前监管机构关于严防利用数字藏品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态势的

 

那么,就此来看,认定《XX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违反公序良俗是较为困难的。鉴于申请使用XX公众号服务的公众账号运营者需阅览并同意遵守该运营规范中的全部规定,因此,通过其平台公众账号运营与数字藏品相关业务的主体,知道且应当知道相关约定,其在该公众平台的运营行为与发布内容应当遵守《运营规范》,若违反该规范,则应承担其中约定的不利后果。



写在最后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当前中国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已经出现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不少NFT数字藏品平台大肆野蛮开放二级市场炒作数字藏品,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导致数字藏品交易中不仅隐藏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风险,甚至洗钱、涉赌涉黄的情况也已经出现,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其他社会法益。当前由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放缓的趋势,此时监管机关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保障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NFT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开放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金融安全,打击二级市场也就成为了当前监管机构努力的方向。

 

此时我们还是要说一句老生常谈的话:数字藏品在我国,目前主要是作为文化数字化、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创新的工具和成果,而绝非是一个金融产品。二级市场虽然能为平台短时间内带来高昂的收入,但其中的风险不仅巨大且是难以预测的。让文化的归文化,金融的回金融,也许才是中国NFT数字藏品市场的终极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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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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