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云存储环境下的版权侵权

转载
2209 天前
13806
中国社会科学报
火讯财经注:我们都知道区块链云存储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技术,但是区块链云存储服务商仅仅向用户提供软件,却无法控制用户的行为,在其向用户提供软件后,即便倒闭,用户仍然能够使用该软件分享、检索、存储文件,甚至还可以按照智能合约设立的规则获取加密货币,这就使传统版权追责变得异常困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区块链云存储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技术。不同于传统的云存储,区块链云存储中不存在中心化的存储提供者。传统的云存储下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处于中心节点的存储服务器,同早期互联网信息传播一样,版权人只要紧盯着中心内容或服务提供者即可。简单地说,传统云存储是“多中心化” 模式;而区块链云存储则是完全“去中心化” 的存储模式,具有更高的数据安全性,其打破了传统的客户机/服务器(C/S)模式。去中心架构下,内容与服务所依赖的存储、传输计算资源由众多分布式网络的节点共同提供,此外,资源的发现与检索也全部由用户提供。区块链云存储服务商仅仅向用户提供软件,无法控制用户的行为,在其向用户提供软件后,即便倒闭,用户仍然能够使用该软件分享、检索、存储文件,甚至还可以按照智能合约设立的规则获取加密货币。这使传统版权追责变得异常困难。

区块链云存储平台的激励机制

区块链云存储平台虽然是去中心化的,但是其平台的运行有一个基本的需求:大量用户的存在。与传统的P2P技术共同之处在于,在区块链网络中的用户既是资源(服务和内容)提供者,又是资源(服务和内容)获取者。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网络使用效果完全依赖庞大数量用户提供资源(即硬件和带宽),才能保证提供稳定的网络存储、传输质量及高效的资源组织与检索。但是,传统的P2P平台为了吸引用户,通过大量的广告引诱用户,而被最高法院以引诱侵权为由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区块链的激励机制完美地解决了用户不足的难题。激励机制是区块链的重要核心之一。在区块链中,节点越多链越安全,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成为数据节点,而且吸引大家疯狂地涌进“矿圈”。简单来说,区块链下的激励机制是通过经济平衡的手段,鼓励节点参与到维护区块链系统安全运行中来,防止对总账本进行篡改,是长期维持区块链网络运行的动力。

例如,Sia就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云存储平台。Sia的设计使提供存储空间的社区成员能够收到Siacoin(云储币)——Sia系统内置代币,以此激励更多闲散空间成为存储空间提供商。Sia采取pow模式,Siacoin的发行方式是通过给矿工挖矿提供奖励来长期保证Sia这个去中心化网络的稳定性。目前,Sia平台的获益模式为:Sia平台的社区成员通过提供储存空间,能够收到Siacoin。而进入Sia平台成为社区成员前必须购买存储合约,即Sia平台的获利来自于社区成员购买存储合约收费与云储币的交易。

区块链云存储平台下的激励机制使区块链云存储平台商不再需要通过广告或其他的宣传方式就能保证平台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并给用户高质量的资源体验,与P2P时代的运营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有学者曾提出疑问:假设类似Grokster的公司今后仍然向用户免费提供P2P软件,并且依然通过在软件中设置广告盈利,但却不对P2P软件的侵权功能做任何宣传,只是让用户群自然地生成和扩大。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下面需要回顾2005年的MGM v. Grokster案确立的“引诱侵权”责任。 

“引诱侵权”责任与“明确意图”标准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则经过两审的版权间接责任案件——MGM v. Grokster作出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关于两被告不应承担间接责任的判决,采用“明确意图”标准。即行为人积极鼓励直接侵权的行为,如宣传侵权用途或指导他人进行侵权,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侵权行为,都表明一种引诱侵权的确定意图。“明确意图”标准在区块链云存储技术下证明难度很大:第一,关于侵权的主观意图。区块链云存储服务商不再需要发布新闻简报、使用广告宣传及使用通信联络用户等手段来吸引用户,现有的区块链云存储开发商有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能够促使用户主动无偿奉献自己的硬件与带宽。服务商没有任何积极的言语或行为引诱用户使用其软件。第二,直接经济利益并非来自于侵权作品。区块链云存储中的获利模式发生了改变,更多的来自于加密货币的增值以及用户对软件产品的购买。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直接获利,是认定著作权替代责任的重要依据。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是否直接获利”?“直接获利”的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对“直接获利”作出过明确划分,它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美国现有的间接责任原则,似乎区块链平台商可以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置身事外,版权人不得不走上起诉直接侵权人的老路。这一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在Grokster案中,案件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实施帮助侵权行为,从而无须为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新技术提供者在与版权人的前两次交锋中取得了暂时的胜利后在美国引起了激烈争议。以文件分享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研发者认为这是“所有创新者的巨大胜利”,而其他评论家则认为这一判决是“教导你如何规避版权法的路线图”。然而,对于版权人来说,针对个人用户的维权之路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很难获得足额经济赔偿,这使得版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新技术的成功与发展毋庸置疑很重要,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在于维系利益平衡,如何维护区块链技术打破的平衡,需要法律人更多的思考。